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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离退休办公室
时间:  2025年04月03日 14:49   

根据《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为规范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评选命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评选命名工作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旨在宣传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学院女教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发向上,努力拼搏,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优良传统,立足本职岗位,学习新知识,创造新业绩,为学院发展及“双高”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二条 学院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妇联主任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各分工会主席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范围: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中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设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岗位人员的50%以上,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组织。

2.岗位人员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岗位人员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爱岗敬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可喜成绩。

4.岗位工作得到部门、师生和学院广泛认可。

第五条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评选范围:

在学院工作满5年的在职在岗女教职工均可参加“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的评选。

第六条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代女教职员工良好形象。

2.在学院“双高”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团结协作,锐意创新,业务精湛,服务优质,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

3.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受到师生广泛赞誉。

4.关心集体,团结同事,积极支持和参与各项公益活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七条 评选办法及名额

1.“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每2年评选1次。“巾帼文明岗”每次评选1—3“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按女教职工3%左右比例评选。

2.以分工会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巾帼文明岗”1个、“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1-2人。

3.工作小组在各分工会推荐基础上,进行初审,并在“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候选人中,择优推荐2名标兵,报领导小组审定。

4.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表彰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有被实名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三章  命名方式

第八条 获得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党委下发文件予以命名,授予奖牌、证书。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作为向上级妇联和工会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由妇联负责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学院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组织要将奖牌悬挂在本组织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文明岗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妇联予以撤销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校园评比、校园安全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学院妇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5.非法离境的;

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学院妇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8日